- 索 引 号:QZ00115-0200-2023-00275
- 备注/文号:泉资规规范〔202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中心市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改造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6号)、《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市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台商投资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危旧房屋(个人私有危房除外),适用本意见。包括:
(一)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石混、预制板等结构的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
(二)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旧房屋(住宅小区、集资房、房改房等)。
(三)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涉及公共安全的其它危旧房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危旧房屋改造范围
(一)经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已纳入或拟纳入统一改造片区。
(二)不符合遗产保护规划、《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
(三)不符合片区、单元控规。
(四)占用排洪沟、地下管网、城市道路、供电走廊和消防通道等市政设施(含已规划但未实施)和其它公共空间。
(五)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不予改造。
属于不列入危旧房屋改造范围的,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应逐一明确解危措施。
三、改造模式
符合改造申请条件的危旧房屋改造分为以下三类改造模式:
(一)政府统一收储改造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危旧房屋的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并组织实施项目改造前期工作。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收储,市资源规划局重新下达规划条件,并按规定组织土地招拍挂,由土地受让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基建手续。项目包括:已纳入或拟纳入统一改造片区的项目;个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达成一致改造意见的危旧房屋(住宅小区、集资房、房改房等)。
(二)政府指导、全体业主自治改造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由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自筹资金,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危旧房屋的更新改造和房产分配。项目包括:全体业主达成统一改造意见的住宅小区或已完成房改的危旧房屋等。
根据《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由于古城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限制,改造方案无法满足安置户原房屋产权面积要求的项目,可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由政府收储改造或全体业主自治改造模式(减少房屋产权面积安置)的模式进行改造。
(三)单位自持产权改造模式
对单位自持完全产权的危旧房屋,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改造。
四、危旧房屋改造流程
(一)政府收储改造模式
市政府同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后,市资源规划局将项目用地上报市政府用地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土地收储、下达规划条件、组织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按现有基建程序,向市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相关手续。
(二)政府指导、全体业主自治改造模式
1. 申请:属地区住建部门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有不动产权人进行表决,达成一致改造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2. 初审: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区住建、文旅、城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对改造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改造条件的,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资源规划局。
3. 审批:市资源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展“多评合一”审查,确认规划设计方案后,市资源规划局结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6号)、《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片区控规等下达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指导意见函,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单位自持产权改造模式
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建设单位,向市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原项目无规划条件的,应按现有控规要求下达规划设计指导意见函,并按规范进行设计。
五、其它
(一)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由建设单位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
(二)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按职责对改造项目进行批后监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改造项目建设的巡查工作,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未办理基建手续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抄告(报)相关部门,由责任部门进行处置。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5日
抄送: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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